无法选择房贷期限的原因有哪些?
面对高昂的房价,不少人买房都会选择贷款的方式,我们都知道,房贷还可以选择期限的,因为这样做可以缓解每月还贷压力,更适合提前还贷。
然而,并非所有借款人都可以贷满30年,那么为什么有些人无法选择房贷期限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1、房龄偏大
房贷年限受房龄的直接影响,一般来说,房龄越大,贷款年限就会越短。
如果房龄超过20年,那么银行很可能直接拒贷;如果房龄在10年以内,那么很容易获得较长的贷款年限,通常可达20年左右。
2、房屋土地年限
众所周知,普通商品房有70年产权,而这70年指的是土地使用年限。
有些银行对土地使用年限也有规定,要求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年限,即如果房屋土地年限不满30年,那么借款人也就无法获得30年贷款年限。
3、公积金缴存情况
公积金作为一项住房福利制度,初衷是为了保障普通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所以,对于那些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高收入人群,银行往往会给予“额外照顾”,即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越高,贷款年限越短,这样才有利于公积金惠及更多刚需人群,而非高收入人群。
4、借款人年龄
一般来说,银行在审批房贷时,也会适当考虑借款人年龄问题,即年龄越大,贷款年限越短。
不少银行在审批房贷时,都会要求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一定年限,一般是60年或65年。
5、房产性质
在房地产市场中,不同性质的房产,获得贷款年限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商业用房与商住两用房,贷款年限*长不得超过10年;拍卖房*长贷款年限为20年等,如果你所购房屋性质比较特殊,那么自然也无法获得30年贷款。
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处理是:
(一)非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
(二)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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