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成本考虑,是否出台专门法有待斟酌,但网络暴力的立法确实有完善空间
“你遭受过网络暴力吗?”
(资料图)
“65.3%的受访青年表示自己或周围人遭遇过网络暴力。71.9%的受访青年觉得网络暴力越来越频繁了。”近日,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1000名受访青年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
被“人肉”后自杀的四川德阳安医生、被指“假死博关注”而二次自杀的广东惠州唐某、生前遭遇数千条恶语攻击的15岁寻亲男孩刘学州、因染粉色头发遭网暴后抑郁自杀的浙江杭州女孩郑灵华、不堪长达半年的网络暴力而自杀的网红“管管”……从“言语伤人”到“按键杀人”,越来越多的涉网络暴力事件提醒着我们,网络暴力治理迫在眉睫。
6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6月25日。
事实上,网络暴力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对这一问题的解读及其治理,从社会学、法学、心理学、传播学、政治学等多个领域都有不同研究。但从法律角度而言,网络暴力的本质是什么?认定标准为何?这一现象愈演愈烈的原因何在?究竟应该如何治理?《法治周末》记者通过采访法律界专业人士,力求探寻答案。
更应该关注诱发网暴的社会问题
前不久,北京的张梦(化名)默默弃用了自己的微博追星账号,弃号前,她仔细删除了可能涉及自己其他账号和个人信息的内容。
“同一个追星群里的小女生因为对‘正主’(喜欢的明星)最近的表现表示失望,就被‘同担’们(喜欢同一个偶像的粉丝)质疑粉籍,甚至追着骂了几十条信息,最后女生脱粉销号。”4年前,张梦因为心疼喜欢的偶像被网暴而加入了饭圈,4年后,因有感网络戾气越来越重而退出饭圈,“一些粉丝从最初反网络暴力,到成为网络暴力的一员,突然觉得很可怕”,如果继续下去,她怕有一天自己也会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
近年来,网络暴力成为网络空间的一大“毒瘤”是不争的事实,中央网信办、国家网信办也多次对网络暴力开展专项治理。2022年4月,中央网信办部署开展“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同年11月,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年3月,国家网信办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相关治理数据:2022年11月以来,拦截清理涉网络暴力信息2875万条,从严惩处施暴者账号2.2万个,预警防范了377起热点事件可能出现的网暴风险。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第1条就提出要“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莎接触过不少涉网络暴力事件,在她看来,网络暴力的危害性有三个方面:对网络暴力的直接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施加网络暴力的人,无论出发点如何,都会使其形成“可以通过网络暴力方式去影响和破坏他人的生活秩序”这一错误的社会观念,造成价值观偏差;每一个网络用户,很容易就被裹挟进网络暴力事件,成为网络暴力的帮凶或是受害者。
“在很多所谓的网络暴力事件中,要全面认识导致事件后果产生的复杂的社会原因,不能将后果单纯地归咎于网络暴力所致,而忽视了其他更重要的社会因素。”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则指出,在很多涉网络暴力的热点事件中,其最终的危害后果是由多种复杂因素造成的,网络暴力可能只是其中一个促成因素。事件发生后衍生出的网络暴力问题应该关注,但更应该关注诱发网络暴力的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才有助于社会问题的根本解决。
法律上如何界定网络暴力
实际上,网络暴力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现实中,人们对于网络暴力的认定标准也并不统一。
目前,我国未出台针对网络暴力的专门立法,对网络暴力的规制是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如,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综合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专门立法,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关于诽谤、侵权个人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等相关司法解释中。2022年11月,《通知》首次明确:“网络暴力针对个人集中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违法信息及其他不友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网络秩序。”
“《通知》更多的是针对网络暴力治理过程中,作一个范围上的界定,不足以直接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朱莎认为,网络暴力作为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同时形态具备变化性,其行为本身确实很难“一棍子打死”定性,界定网络暴力,需要结合实施的环境、主观和客观行为来具体判定。但总体而言,网络暴力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界定,一是发生在网络公共空间,如微博、校园论坛乃至公共微信群、一定范围的局域网等;二是对他人生活和工作等秩序造成影响,无论网络暴力的动机和目的是否看似正当,客观上对他人生活造成影响那么就要对暴力的范围作扩大解释;三是通过爬取他人数据、曝光他人隐私等本身就不合法的手段。
“网络暴力的本质是对个人的一种侵权行为。它区别于其他网络侵权行为,是因为网络暴力发生在网络公共空间,其危害后果和传播范围不可预测、不可控,需要在防范、责任追究机制、受害人保护上予以特殊关注。”刘德良表示,他认为法律上的网络暴力是指发生在网络公共空间,针对特定个人的人身侵权行为,对他人身心造成消极后果。网络公共空间包括论坛、贴吧、微博、大型微信群等,一人发起后往往有很多人参与;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谩骂侮辱,侵犯名誉尊严、披露他人隐私等。
刘德良进一步解释,网络暴力作为不同学科都会研究的社会问题,不同学科使用同一概念时不能直接照搬。从法律角度谈网络暴力,其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规范,那么法律上所说的网络暴力首先一定具有违法性,对网络暴力的认定要准确。他认为《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就在于第10条,且应该将该条提前重点强调。
《征求意见稿》第10条明确“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朱莎则认为,《征求意见稿》若能出台,无论是对网络暴力维权个案还是对网络暴力治理都有正面引导意义。其出台本身就说明对网络暴力问题的重视,且对司法机关的实践意义比较大。其明确了5种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类型,并对应了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适用情况,可以给一线执法者提供更为明确的执法依据和标尺。
《征求意见稿》明确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包括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依法惩治线下滋扰行为,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同时,列明了5种从重处罚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类型,包括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应当从重处罚。
“《征求意见稿》里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基本都是现行法律中有规定的。”刘德良指出,《征求意见稿》可以视为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的参考指南,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司法机关对网络暴力的治理还是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由此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行了”。
网络暴力治理的立法完善
尽管现行法律对网络暴力有所规制,但在受访法律人士们看来,由于实施效果不太理想、网络隐蔽性使得寻找施暴者及取证困难、受害者维权成本高、网暴参与者持有法不责众观念而有恃无恐、惩罚机制不突出等原因,导致网络暴力现象愈演愈烈。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此外,在朱莎看来,《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网络暴力的公权救济,如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加强立案监督,更加明确侮辱罪、诽谤罪公诉要求,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等,能有助于解决网络暴力维权立案难、举证难的问题,能更有效地制止网络暴力的实时发生、减小危害,同时对施暴者起到震慑作用。
刘德良则提醒,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征求意见稿》提及的“自诉转公诉”等程序不被滥用。例如,当公民行使监督权,在网络上揭发贪污腐败行为时,要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以此作为打击报复的工具,以诽谤罪、侮辱罪将对方提起公诉。
对于如何根治网络暴力,近年来,“出台网络暴力专门法”的呼声渐起。刘德良和朱莎都认为,从立法成本考虑,是否出台专门法有待斟酌,但网络暴力的立法确实有完善空间。
在刘德良看来,要治理网络暴力,需要从三个方面在立法上加强关于网络暴力的针对性规定。一是平台对于施暴者信息披露的义务;二是发生网络暴力时,平台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管义务,尤其是受害人告知后不处理,则要追究平台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三是加大对网络暴力个人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网络暴力治理与预防,需要依靠民事、行政、宣传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综合治理。”从法律角度治理网络暴力,朱莎也认为应该加强网络暴力惩戒措施,压实平台义务等,但她认为从根源上解决网暴问题,需要在法律之外加强基础教育,尤其是教育工作者和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网络素养教育,从小树立预防网络暴力的观念。
责任编辑: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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