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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因石某想要扩张个体经营项目向宋某借款6万元,郑某作为本次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月,石某以个人名义向宋某借款2万元,因经营项目失败石某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宋某于今年2月9日向龙井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石某向宋某偿还8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郑某对借款中的6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石某、郑某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宋某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始终无法及时与被执行人石某、郑某取得联系。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陷入到困境当中。执行干警通过查询社保信息,了解到被执行人郑某在龙井市某镇某单位工作,执行干警立即到被执行人郑某所在单位,查询到其工资卡号,并对该卡号进行冻结,同时向其同事了解到被执行人郑某的联系方式,并希望可以告知被执行人郑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
次日,被执行人石某、郑某与执行干警取得联系,并表示希望与申请人宋某当面协商还款事宜。随后双方来到法院进行协商,当日被执行人石某向申请人宋某偿还3万元,并承诺自下月起每月偿还1万元,直至全部偿还完毕。至此,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将以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案件执行。(龙井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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