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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四个月内窃取商业机密!如何防范?

2023-07-05 10:40:20 来源:智识学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实际案例

原告明灯公司于2005年4月27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成立,主要从事结焦抑制剂产品的研发、销售与服务业务。被告尤鹏禹入职明灯公司后,利用将被录用为技术部副经理的便利条件,破解前任技术部副总经理胡某的工作电脑密码,获取了结焦抑制剂的配方体系和作用于特定客户的高炉除渣功能的信息。尤鹏禹在其获得明灯公司技术秘密后,入职四个半月后即离职,利用纳禹公司生产、销售“纳禹”牌结焦抑制剂,获利较大,给明灯公司造成明显的损失。明灯公司对此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尤鹏禹对外不得披露明灯公司涉案的结焦抑制剂产品的成分及配方的技术秘密,纳禹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明灯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销售结焦抑制剂产品,并且向明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10万元。

案例分析

明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技术秘密的载体为2018年、2019年发货统计表,存储在明灯公司产品经理寇某的电脑中,该发货统计表中的配方,包括两组分、三组分、四组分、五组分配方是其技术秘密。

首先,这些配方是由明灯公司对客户锅炉里的炉渣进行取样化验,找到锅炉结焦形成原因后,针对性的确定结焦抑制剂的配方和组份,并且目前公开的出版物没有披露过这些配方的组份和比例,因而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其次,明灯公司的结焦抑制剂销往多家企业,能够为其带来利润,具有商业价值。

最后,明灯公司除了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中设有保密条款,还和员工另外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需要保密的技术信息的内容,以及员工的保密义务,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符合商业秘密的保密性。

启示

明灯公司对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得当,因此维权相对容易。企业应当学习明灯公司对商业秘密的重视保护,若企业未重视商业秘密保护,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将面临维权困境:一是被侵权信息无法构成商业秘密;二是难以证明侵权人有实质接触到商业秘密的渠道。

除此之外,对于明灯公司同类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不仅是研发成果,研发阶段性数据乃至失败数据都是有价值的,应当将其同样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因为一旦竞争对手窃取到了这些阶段性数据和失败数据,便可以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研发,既可以避免走弯路,又可以减少研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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