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峰集团(600668)于8月21日发布晚间公告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于2023年8月18日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1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3年第 36号)》,其中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尖峰药业”)生产的盐酸奥洛他定滴眼液(批号:211206)装量检验不符合规定。有关情况如下:
一、该批次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盐酸奥洛他定滴眼液;批号:211206;规格:0.1%(5ml:5mg,以C21H23NO3计);检验结果:装量不合格;检验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0792019;检品来源:重庆医药(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生产企业: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二、公司对该批次产品的核查和采取的措施 尖峰药业上述批号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出厂检验合格,留样装量检测合格。 2023年4月,尖峰药业上述批号产品被抽检,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化学药品检定所检测,上述批号产品的装量不符合规定。尖峰药业获悉后立即对该批号产品启动召回,截至本公告日,该批号产品未销售部分共计1405瓶已全数被召回;同时,根据对该批号产品已使用地区的监测,未收到相关不良反馈。 上述批号产品抽检不合格事项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已责成尖峰药业认真调查整改。同时也督促尖峰药业以此次事件为戒,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的全过程管理, 持续提升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风险管理水平。
三、 对公司的影响
2022年度,尖峰药业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为2,542.13万元,占本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的0.71%;本次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目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公司及有关子公司将积极改进,进一步加强、提升产品质量管理。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后续相关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信息以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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